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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就医指南
  • 发布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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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知识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使用与管理有哪些规定?

《医保专用卡》是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凭证。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随身携带,以便办理各种就医手续和查验。

《医保专用卡》储存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就医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在定点社区服务站、点就医的医疗费用)。

《医保专用卡》遗失、损坏后,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后,银行出具《书面挂失通知书》。本人携带《书面挂失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属分中心办理补卡手续,补卡后由单位通知本人领取新卡。

  

2011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2011年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级别

 

住院次数

一级医院(元)  二级医院(元)  三级医院(元)    最高支付限额(元)
第一次住院 800 1100 1700 150000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270 350 500

参保人员住院结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应办理—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起,即视为第二次 住院,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再负担—次起付线以下的费用

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后,到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短期内重复住院的,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除携带上述规定证件外,还要携带上次住院的有效证明。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以备查验。

参保人员遇有《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上姓名有误等情况时,仍须到本人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在外地急诊住院怎么办?

可直接在当地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住院个人需负担哪些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个人需负担下列费用:

(1)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

(2)自费部分的金额;

(3)个人增付部分的金额;

(4)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度为15万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

(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30元)以下部分的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

住院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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